一、项目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
二、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受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四、申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相关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卫监秘[2004]157号)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2、申请单位简介;医院整体情况:分级、医务人员数量、职称;拟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相关情况:房屋、人员、设备,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等;
3、相关证照: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具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公共卫生医师可外聘)及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外聘人员聘书和外聘单位意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5、具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清单(按卫监秘[2004] 157号文件、《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和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求提供。除铅、汞等重金属生物样品检测仪器(原子吸收(石墨炉)或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外,必检项目仪器设备不得外协。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和微核项目可外协。外协仪器、项目需提供和协议单位签订的外协合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6、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7、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文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含网络直报)制度、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制度、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应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相关条款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下发;
8、主检医师确定文件和主检医师的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及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机构新增服务项目: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2、新增服务项目原因;
3、相关证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原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新增服务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包括主检医师):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主检医师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5、新增服务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清单: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和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要求提供。除铅、汞等重金属生物样品检测仪器(原子吸收(石墨炉)或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外,必检项目仪器设备不得外协。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和微核项目可外协。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变更(申报资料齐全的,可在服务窗口即可办理)
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变更。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申请书;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原件;
3、机构名称、地址(路名、路牌)名称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提供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文件和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承办(现场勘查)→审查→决定→办结→送达。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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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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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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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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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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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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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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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审查材料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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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bte365娱乐场职业卫生科审查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和现场审核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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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bte365娱乐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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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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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制证、盖章、发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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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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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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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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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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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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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市卫计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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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六安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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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无
十、收费依据
无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的科目登记
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后,应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可将职业健康检查登记到职业病科的二级科目(职业健康监护专业)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十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有效期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相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延续许可后,应重新申请办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
十三、服务电话
0551-63538829、62182512、6218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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